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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族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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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gan恒浩0919ㄛ 2017-08-11 14:17:04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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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要性
    
    民族区域自治是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自治权利的问题。自主地安排地方教育事业,民族区域自治权的一个方面,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和民族平等团结的原则。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有两重性:一方面,必须接受中央和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另一方面,少数民族教育有不同于一般教育的许多特点,省各民族,各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各民族教育发展也不平衡,只有当地少数民族最了解实际情况,对如何发展民族教育最有发言权,如果一切都由国家统一规定,就难免“一般化”和“一刀切”只有充分尊重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发展当地教育事业的权利,才能充分照顾民族和地区特点,因地制宜地发展少数民族教育。
    
    民族教育作为我省教育的组成部分,和一般教育有共性,有共同的教育发展规律,同时民族教育又有不同于汉族地区教育的个性,有它自身的内在发展的规律。省有45个少数民族,由于历史原因,省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传统、语言文字、宗教信仰等方面与汉族存在着较大差别。这些差别决定了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决定了民族教育发展所独具的客观规律。教育的共性和一般规律娶在一般教育立法中得到反映,而民族教育的特殊规律则只有通过民族教育立法才能得以确切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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