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塔俊博4 2017-07-04 14:37:04 引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淡水放养水域的钓鱼比赛。
第二条 比赛水域的鱼种,一般以鲫鱼、鲤鱼、草鱼、鳊(鲂)鱼为主,其次为青鱼、罗非鱼、鲇(鲶)鱼、鲢鱼、鳙鱼等。
第二章比赛场地
第三条钓鱼比赛场地要求
一)比赛场地以长方形或正方形水域为宜。钓位周围(包括水下)不得有影响垂钓的障碍物。
二)比赛场地的水域应不受污染。
三)比赛水域补充鱼量的投放时间距比赛时间不得少于15天。
四)比赛水域应在比赛前l天停止垂钓,比赛前5天停止喂食。
第四条手竿比赛场地
一)运动员钓位间距不少于3米,相向距离40米左右。
二)水深以2米左右为宜。
三)鱼的密度每亩不少于500千克。
四)水面距岸高以1米左右为宜。
第五条抛竿比赛场地
一)运动员钓位间距不少于5米;相向距离150米以上,若钓位单边排列,正前方不少于50米。
二)水深不少于2米。
三)鱼的密度每亩不少于300千克。
四)如无取鱼辅助措施,水面距岸高以1米左右为宜。
第六条陆地抛准场地
陆地抛准比赛的场地长100米以上,宽50米以上。
第三章 比赛项目
第七条手竿比赛可从下列项目中选定:
一)总尾数;
二)总重量;
三)单尾重量;
四)单品种总尾数;
五)单品种总重量。
第八条抛竿比赛可从下列项目中选定:
一)总尾数;
二)总重量;
三)单尾重量;
四)陆地抛准。
第九条 每个比赛项目由三名运动员组队参赛;分三个赛区进行,每赛区比赛一般不少于2小时。每赛区比赛结束后轮流交换场地。
第四章比赛程序与要求
第十条运动员报名后如需更换,应经组织委员会同意,不得冒名顶替。运动员资格由组委会审查。
第十一条运动员到达赛场后,不得擅自进入赛区,应及时向检录处报到准备抽签;抽签后由巡检裁判员带人赛区,进人钓位。
第十二条 运动员进人钓位做赛前准备时,由巡检裁判员核对比赛证,登记钓位,对钓具、钓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比赛开始信号,由总裁判长发出。比赛开始信号发出前,运动员使用的竿、饵等钓具一律不准入水。
第十四条 运动员的钓位,不得擅自更换,如需更换,经裁判长批准,方可调换钓位。运动员在比赛期间如需离开钓位,须经裁判员同意。
第十五条运动员.的钓具、钓饵一律自备。不准使用锚钩、连体钩和有毒鱼饵。
第十六条 运动员的垂钓点是钓位号的正前方。如钓上大鱼,鱼可越位,运动员不许越位。
第十七条运动员一律自钓自取,独立操作。
第十八条 比赛结束信号发出后,运动员应立即收竿,鱼护一律不得移动或提出水面,原地等候裁判员记录成绩。比赛结束信号发出的同时,如钩上有鱼,允许在10分钟内抄取人护,过时不计成绩。
第五章,手竿比赛
第十九条 竿长在2.76.3米之间,线长不得超过竿长0.5米,线的一端必须固定牢结在竿尖上,钓钩不超过2只,线、钩规格不限,拴法不限,但严禁使用连体钩或锚钩。钓鱼比赛提倡使用无倒刺钩。
第二十条鱼饵必须挂在钓钩上,其大小不得超过2厘米。
第二十一条 比赛规定一竿、一线入水。
第二十二条 比赛不准抛投诱饵。
第二十三条.比赛不得用钓竿击水、妨碍他人a
第六章抛竿比赛
第二十四条竿长不得超过3.9米,视水域大小和鱼的密度.可以使用12支钓竿,钓钩每竿不得超过8只。
第二十五条 钩坠抛投落点与岸边距离不得少于20米;若落点偏离本钓位时,应主动收回重抛。
第二十六条.比赛中原则上不得挂漂,挂铃。
第七章陆地抛准比赛
第二十七条竿长不得超过3.9米,铅坠重量不限。
第二十八条设一投掷线为起点,与投掷线垂直距离60米处为圆心,5米为半径画圆,圆心插一面小红旗作为明显标志,每次抛投以离圆心的距离测定成绩,采用正积分法计分,铅坠落点在圆心为100分,落点在圆以外为零分。
第二十九条 比赛以三次抛投的得分相加计算成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计成绩:
一)抛投时脚踩起投线;
二)抛投时断线飞坠;
三)裁判员未发出抛投信号即行抛投。
第八章成绩计算
第三十条钓鱼比赛的成绩以运动员在三个赛区的名次分相加得出。名次分计算,第一名得1分,第二名得2分,依次类推。未上鱼者,以实际参赛人数为其得分。名次分相同,按每次比赛规程确定的副本分决定名次。
第三十一条 比赛可设个人手竿赛成绩、个人抛竿赛成绩、个人陆地抛准赛成绩、个人总成绩、团体成绩。个人总成绩以手竿赛、抛竿赛两项名次分相加得出。团体成绩以每队三名运动员手竿赛、抛竿赛名次分相加得出。陆地抛准比赛不计人个人总成绩和团体成绩。
第九章裁判工作
第三十二条 比赛现场的裁判工作,由总裁判长和副总裁判长负责领导实施。下设分区裁判长、副裁判长及裁判员。裁判员分巡检裁判员、司磅裁判员、记录裁判员。
第三十三条。裁判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公正、准确。
第三十四条裁判员与参赛运动员人数的比例不少于20%。
第三十五条裁判工作按《钓鱼比赛裁判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