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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熊猫之家 2014-10-06 17:17:02 引用
婚外第三人应当排除在外,即使婚外第三人对夫妻一方的人身权造成损害,则也应按照一般侵权行为处理。对于夫妻婚姻关系的破坏,也应该由道德来调整,不应纳入婚姻法的调整范围。
笔者认为婚内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应该局限于夫妻之间,而应包括婚外第三人。这不仅是从社会生活出发,从理论上也有存在的理由。第三人承担婚内侵权责任是由于其对于他人婚姻关系的破坏,域外一般将此种行为成为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但更深层次上的理由乃是由于婚外第三人这种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侵犯的是夫妻之间基于婚姻关系而享有的配偶权利益。在这里笔者赞同当婚外第三人只是侵犯的夫妻一方作为一般民事主体时所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时,将其作为一般侵权行为来处理。有关配偶权的论述将在后文展开,这里暂不叙及。
二、时间的特定性
婚内侵权行为的认定要求侵权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期间的认定一般以取得婚姻关系证明时为始到接除婚姻关系时为止。但问题在于有关事实婚姻的存续期间如何认定。
有关事实婚姻如何认定婚内侵权行为的时间问题和主体资格问题相关研究并不多,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有学者提出的以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的时间点为基点。在此条例颁布前的事实婚姻因得到我国婚姻法的认可,在此期间发生的侵权行为可以认定为满足婚内侵权行为的时间要件和主体条件。相反,在条例颁布之后的婚姻,因未得到我国婚姻法的认可,也就无从谈起婚内侵权行为的行为问题,但若发生侵权行为,可按一般侵权行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