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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明和妈妈 2014-10-02 14:37:01 引用
”根据大理院的这一解释,丈夫殴打妻子不必达到折伤以上,只需使妻子受稍重的伤害,妻子即可请求离异:此外,只要妻子能够证明丈夫的殴打是经常性的,即使未达到较重的程度,妻子也一样可以请求离异。其后,六年上字第634号判例进一步表示:“夫殴妻至折伤以上之程度,其妻请求离异,应即准其离异,无须再得夫同意之理。”自此,“不堪同居之虐待”完全成为了女性单方面请求离异的理由。除此之外,民国七年统字第828号解释例和九年统字第1408号解释例显示,大理院将丈夫拒绝与妻子过性生活和丈夫限制妻子人身自由这两种行为也归入“不堪同居之虐待”之中,允许女方据此请求离异。
《现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规定,若丈夫有纵容妻子与人通奸、典卖其妻或者用财买休卖休这类行为的的,妻子可以据此请求离异。在司法实践巾,大理院不仅承认这些规定,而且将其进行了扩展,民国三年上字第433号判例和七年上字第787号判例显示,只要丈夫有嫁卖妻子的意图及行为,即使嫁卖没有成功,妻子也可以据此主张离婚。
此外,与《现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相比,大理院的判例和解释例中,女性主动离婚的理由有明显的增多。在司法实践中,女性可以主张离异的理由增加了受丈夫重大侮辱,丈夫因犯奸被处刑,男方重婚,婚后发现男方有残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