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妈妈健康俱乐部

孕妈妈健康俱乐部 

生殖权利和选择胎儿生命价值冲突

收藏
分享到:

楼主深色星星雨 2013-10-20 09:37:02 引用

btyiuvln

生殖权利和胎儿生命价值冲突本质上可理解为原则之间的冲突的个人自由和生命的价值。公民的生育权是国家和法律的权利之前,属于人民的基本权利,生育权和投票权,权利和其他政治权利的协会,这些权利不存在,宪法,法律必须给自然生育权是在任何时候不能任意剥夺。巨大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和“法律在母婴保健生殖权利,公民享受做了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在国家公共权力和公民的生育权冲突,私人权利的公民有权一个数量的生殖权利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生育自由。公民有权自由决定是否生育,可以自由决定孩子的数量、时间、地点。(2)平等。生育权是平等的双方,而不是一方的基础上,其生育权的损害对方的生殖权利。(3)生殖与健康。人们有权生殖和生育和能力,女性可以安全地妊娠、分娩和确保母亲和婴儿的健康。
    胎儿作为一个潜在的生命意义的价值,每个人的生活都是独一无二的,没有人能真正分享或别人的生活。为载体的胎儿,孕妇应该尊重生命的胎儿,不应该任意剥夺。个人价值之间的冲突和人生价值的生殖权利如何实现平衡需要综合考虑很多因素,一方面,要考虑健康的孕妇自己,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在婴儿的诞生。我国法律保护妇女权利的前提下,一个温和的态度。

   1   共有记录数:1

用户中心

欢迎您,育儿网游客
快速登录后可以创建和加入圈圈。如果你不是育儿网注册会员,请马上注册

邀请好友

复制圈子地址发给好友

精品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