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楼主沧波门的小猪 2013-10-17 10:37:02 引用
笔者认为,父母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行使应该按照孩子的最佳利益分配,调节法定监护的特定运动应该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指导思想共同监护权,但是不排除保健孤单,给养母协议选择和司法自由裁量的空间。具体来说,首先,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根据细分的监护内容将监护,如美国将监控分为身体保健和法定监护。身体保健是指父母和孩子住在一起,照顾孩子的日常生活以及孩子日常决策;法律监护权利是指除了身体保健的父母,孩子的问题主要包括决定,孩子的教育,医疗,如宗教、福利等有显著的长期影响对儿童的事务。孩子的监护权可以分为日常生活照顾孩子的生活和有重大影响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的照顾问题。
为他们的孩子在日常生活保健包括正常使用孩子的个人财产和收入等,来分离监控为主,共同监护的补充方式。儿童保健和决定日常事务的日常生活中,由父亲或母亲和孩子们住在一起单独行使监护权,但离婚的父母可以协商共同行使监护权。孩子通常是单调乏味的日常生活事务,要求离婚的父母一切共识难以实现在实践中,和单独的监控操作方便。即使在正常的家庭,对孩子的日常生活琐事也主要由父母。因此,对于这些问题独立监测为主与合理性。但如果父母一致同意共同监护孩子的日常生活中,尊重法律。日常生活中共同抚养他们的孩子离婚后还可以保持密切的关系,他们的父母,让孩子增加的福利,可以大大降低的负面影响离婚给孩子带来。正如前面提到的,共同监护是离婚的父母的孩子的监护权在我国一般指导思想,所以当孩子们的日常生活采取的形式的独立监督、法律监管同时,党不与孩子生活,有权监督和监控,为他们的孩子使用的物业管理和维护的监督,为儿童有权请求通知,为了确保不与孩子生活的实现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