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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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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出出入 2013-02-25 17:20:07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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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某在打工期间与丁某相识并同居。一年后,丁某又结识王某,经过一段时间的相互了解,丁某感到王某更适合做自己的生活伴侣,于是向马某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发生争执,马某要求自己多分一部份,以弥补“青春损失”。丁某不允,主张平均分配。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与丁某属非法同居关系,在此期间,双方共有的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因此,马某提出多分的要求,不能予以支持。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男女双方之间不是一种合法夫妻关系,他们共同所有的财产不能视为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所以本案中,马某与丁某共同共有的财产只能按共有财产等分原则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婚姻法》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因此,法院对马某的要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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