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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大婷婷 2013-02-05 10:18:35 引用
范某与任某自由恋爱结婚。1976年夏,范某生下一子,取名任皓。1994年,任某下海经商,结识焦某,两人勾搭成奸,范某遂提出离婚。此时,任皓正在大学读书。夫妻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协议离婚。鉴于任皓已成年,双方不再履行支付抚育费的义务。由于无人负担任皓的抚育费,他的生活十分艰苦,虽向父母要求多次,但均未得到能够维持正常生活的数目。在教师的鼓励下,任皓将父母诉至法院。
法庭经过调查后,依法判决,任皓的抚育费由范某与任某各承担一半,直至任皓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尚在校就读的,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大学生的生活来源还主要依靠父母,即使已成年,也不能认为可以独立生活。因此,本案中,任皓虽已成年,但由于在校读书,不能独立生活,范某和任某仍负有给付抚育费的义务,鉴于双方均有给付能力,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的抚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