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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一方从事多种经营和所得财产,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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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幸福的开心果 2013-02-02 11:19:19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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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某高中毕业后,未考上大学,回乡务农,并与邻村马某结婚。婚后,俩人承包本村100亩稻田。由于秦某刻苦钻研水稻栽培技术,实行科学管理,提高了水稻的亩产量,连年获得丰收。马某好吃懒做,又喜欢搬弄是非,婆媳、邻里关系都很紧张,使秦某在工作上、生活上极为苦恼。因此,秦某提出离婚。离婚时,马某提出承包责任田各人一半,秦某不同意,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承包责任田200亩仍由秦某继续承包,离婚当年承包田的全部收益,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的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以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专业的投资,属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这里要指出的是夫妻承包责任田本身不能属于共同财产,离婚后由谁来承包要从有利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出发考虑。本案中,秦某对水稻栽培有技术上的优势,并善于管理。因此,离婚后秦某继续承包责任田,当年的承包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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