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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婚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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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完美夏天1861 2013-01-30 14:17:22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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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与周某同住在一村。由于周某家境不好,王某家不同意与之结亲。后经媒人说合,王某家才接受了这门亲事,但提出索要3000元彩礼的要求。周某年纪已大,为了让他早点娶妻生子,周某父母将家中的大半积蓄拿出,给了王家。婚后,两人的生活并不幸福,王某过惯了好日子,而周某家却无法满足王某的物质享受,不久,王某便以性格不和为由,向周某提出离婚。周某开始不同意,后来表示离婚可以,但王某家应同时退还3000元彩礼钱。由于王某家无法接受周某提出的条件,双方最终只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院经过调查认为,王某家在周某提亲时,确实向其索要了3000元彩礼,给周家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难。鉴于此,法院判决:双方在离婚时,王某酌情返还所取得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在农村,女方在结婚时向男方索要彩礼的现象十分普遍,有的女方家庭以此为生财之道,致使男方家庭因此而背上沉重的经济包袱。更有甚者,有的女方家借此骗取男方家的彩礼后,不与之结婚的事情也时有发生。鉴于此,《婚姻法》明令禁止借结婚索取财物。对于已经索取财物的,在夫妻双方离婚时,也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返还。在本案中,周家因王家索要财物,使生活上出现了困难,因此,王某与周某离婚时,所收彩礼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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