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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驻外机关工作人员的婚姻登记应向我国大使馆申请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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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人生微笑 2013-01-30 13:17:56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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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某是我国驻某外国办事处的工作人员。1990年夏天,吴某与在该国留学的我国公民沈某相识,并一见钟情。二人经过半年的恋爱,打算结婚。沈某和吴某均无时间回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该国法律规定,结婚按当事人本国法律办理。二人查阅了有关法律文件后,向我国驻该国的我国大使馆申请结婚登记。
    我国驻该国的大使馆为沈某、吴某办理了结婚登记。
    我国驻国外机关工作人员的婚姻登记,按1956年3月31日内务部、外交部在《关于办理我国驻外机关工作人员的婚姻登记的函》中规定,我国驻国外机关的中国籍人员在国外结婚,由男女双方向我国驻外使、领馆(代办处)申请登记,经使、领馆负责人审查,认为符合《婚姻法》规定,即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不再向国内办理登记手续。我国驻外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外双方自愿要求离婚的,经驻外使、领馆审查,认为符合《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即准予离婚,并发给《离婚证》,不再向国内办理离婚手续。因此,本案中吴某、沈某向我国大使馆申请结婚登记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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