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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紫音海豚 2013-01-27 09:17:54 引用
黄某与杨某是高中同学,高中毕业后黄某考上了北京一所重点大学,杨某则考上所在城市的医科大学。大学期间,二人书信往来,确立了恋爱关系。杨某是回族,担心父母反对其与汉族结婚,心中顾虑重重。黄某表示可以按回族习俗结婚,婚后会尊重杨某的民族习惯。大学毕业后,黄某、杨某向父母公开了恋爱关系,果然遭到杨某父母的强烈反对。杨某稍有不从,杨某的父亲便拳脚相加,杨某的母亲则以死相威胁。杨某的父母认为,按回教教义,回女不能嫁给汉人为妻的。无奈,杨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其父暴力干涉其婚姻自由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调查审理,认为杨某的父亲采用暴力手段干涉女儿婚姻自由,是违法行为,但情节一般,不构成犯罪,责令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少数民族与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结婚,他们之间的结婚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本案中,杨某勇于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的行为,是值得称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