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小窍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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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同华侨结婚,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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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不着北的猫 2013-01-26 17:18:48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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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某1949年在大陆解放前夕,随父母逃往香港,后全家侨居马来西亚。黄某大学毕业后继承了父亲产业,事业有成后,娶妻生子。其子长大成人后赴美国定居生活,黄某与其妻仍居住在马来西亚。不久后,其妻因病去世,留下黄某一人生活。叶落归根,黄某回到大陆。由于年岁已高,身边无人照顾,生活十分不便。1994年,黄某经人介绍与李某相识,两人决定在国内登记结婚。
    他们应共同到李某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根据我国《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结婚,必须办理下列手续:(1)华侨同国内公民结婚,凡要求在国内办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2)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国内公民须持有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和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华侨须持有我驻国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和经我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此外,华侨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须持有在国外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的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3)对于来自和我国无外交关系国家(地区)的华侨同国内公民之间申请结婚登记的,须持有华侨居住国(地区)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与我国和华侨居住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取得上述证明确有困难的,根据其国内原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了解后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国内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以及本人出具的无配偶的书面声明,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侨务部门审查后,可予办理结婚登记。
    本案中,华侨黄某与国内公民李某的婚姻登记即需按以上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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