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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妞妞的老妈 2013-01-26 09:39:28 引用
刘某和郝某婚后育有一女。1993年2月,郝某外出打工。刘某因嫌弃郝某生的是女孩,于1993年5月托人找到王某夫妇收养该女,声称为生活所迫,且孩子母亲也同意。王某夫妇信以为真,在付给刘某1000元后,收养了该女。1995年1月,郝某回家过年,得知女儿已被王某夫妇收养,对丈夫的作法十分气愤,并要求王某夫妇将孩子交还。但王某夫妇已和孩子培养出感情,称收养关系已经成立,拒绝将孩子送回。双方争执不下,郝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王某夫妇与孩子收养关系不成立,应将孩子送回;刘某夫妇应退还王某夫妇的1000元钱,并付给王某夫妇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我国《收养法》第十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本案中刘某未经其妻同意,擅自将女儿送人领养的做法是错误的。而且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的成立还应履签订协议,办理公证的手续。鉴于此,王某夫妇对小孩的收养关系不成立。但考虑到王某夫妇近两年来一直抚养刘某女儿的事实,刘某夫妇应当支付给王某夫妇一一定数额的抚养费,作为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