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楼主hdjkkk 2011-09-23 14:12:32 引用
在《劳动基准法》中,上班妇女的产假规定为产前6周、产后8周。不过,产妇的健康状况存在个体差异,如因经济上的原因需要去工作,则要在分娩6周以后,并经医生认为没有妨碍,方能被允许上班。
休假期间的工资并无规定是带薪或不带薪。对于《健康保险法》中的被保险者,作为生产补贴,能够保障标准日工资的六成。同时,在产前及产后的休假期内及其以后30天不得被解雇。再有,当雇员提出已经怀孕后,就不允许再安排其加班以及假日继续工作和上夜班。
为了能使不满1岁婴儿的母亲进行母乳哺育,在《劳动法》中规定:可以申请一天两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哺乳时间。这就是说,我们设想在工作单位建有托儿所,除休假时间以外,每天还可以给婴儿喂两次奶。30分钟里包括路上往返时间,什么时候使用由自己定。如果每天只喂一次奶,那就用1个小时也可以。
不过,在日本很少有将托儿所建在单位的例子,大多数母亲也不可能用30分钟就可以往自己的家打一个来回,现实情况基本上是通过调整上下班时间,来获得哺乳的时间。另外,关于育儿时间里的工资,在法律中没有提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