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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期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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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橘子de麻麻 2010-11-17 09:38:04 引用

star2008

  很多职业妈妈不知道哺乳假期是怎么规定的?国家为了维护为了维护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女性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国家制定了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哺乳假期规定如何呢?哺乳假期规定具体如下:

  一、哺乳假期规定

  女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哺乳假期规定如下: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二、哺乳假假期待遇怎么算?

  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5、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6、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7、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8、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9、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教委教人[1992]8号)。

  10、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11、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哺乳时间/哺乳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6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假期为6个半月。”

  要指出的是,请哺乳假有四个条件,即存在困难、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三:那么无法请哺乳假或者哺乳假期满后,如何保证授乳时间呢?

  不享受哺乳假哺乳假满后、在婴儿一周岁内每天照顾授乳,每天二次,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婴童满一周岁后,经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认为体弱的,可延长授乳假,最多不超过6个月。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解释:“‘体弱儿’系指满一周岁的婴儿患有佝偻病(除临床体格症状外,需作血生化或腕骨摄片证实),贫血(hb小于等于9克)、营养不良、严重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脏病、脑发育不全、兔唇、裂腭等)以及一年内住院3次的”。

   妈妈哺乳期结束后,能否延长呢?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规定,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5条规定,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2010-11-17 09:45:46star2008 作第1编辑送花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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