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小雨儿妈妈 2010-04-29 00:03:34 引用
台州“作家局长”刘长春因受贿获刑12年
认定大部分受贿事实,所收12万余元字画有互赠性质没有定罪
昨日,曾说出“副处级法院不能审判正处级领导”的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刘长春戴着手铐,再次押上了临时借用的杭州市江干区法院第一审判庭,接受仙居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宣判。审判长宣读完36页、长达1.8万余字的判决书后,敲击法槌,由法警将其押上了囚车。
受审时情绪平静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刘长春因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5万余元、美金1万元,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人民币。
两个月前,刘长春留一脸络腮胡子出庭,情绪激动。在昨日的宣判中,刘长春表情相对平静,还刮了长长的络腮胡子,穿着运动服出庭。因身体原因,宣判开始几分钟后,法院允许他坐在椅子上听判。但等长达1.8万余字的判决书宣读完毕后,他感觉身体不适,还没有明确表示是否提出上诉时,就由法警、狱医带到拘押室为其吸氧气和服药。
检察机关提出5笔受贿指控
检察机关提出5笔受贿指控,认为刘长春从1994年12月开始担任台州市土地管理部门的“一把手”,近15年过程中,他为5家房地产公司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缓缴土地出让金、土地证及时发放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这些老板现金、房产、书画等财物合计128万余元人民币和15000元美金。
刘长春对行贿人所送的现金全部予以否认。对于指控的低价购房,认为自己购买的只是优惠价。对指控其收受刚泰集团董事长徐某字画10幅,辩解其与徐是多年的朋友,字画方面出于艺术鉴赏而互相交流赠送。
法院经过二天的庭审,并经大量的调查取证,最后认定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长春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如收受富尔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某送给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时间房地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副董事长梁某送的美金5000元,梁某替刘长春支付的以刘父亲名义购买名都锦绣花园商品房一套房款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还有梁某送的曾宓的画一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万元);台州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送的美金5000元;刘长春以儿子名义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刚泰集团购买的位于上海市南汇区的商品房一套,其中差价6.4万元人民币也认定为受贿。
法院否定了检方的部分指控
法院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长春的四笔受贿部分事实不予认定。
一是检方指控刘长春在2006年3月以其外甥张某名义向富尔达集团有限公司购买的房产为低价购房,差价为17万余元。法院认为,2006年3月,东京湾小区未竣工验收,该商品房销售不属于现房销售。价格鉴定部门对本宗房产的鉴定方法是市场法、专家咨询法进行鉴定而作出的鉴定结论,对是否是现房销售价格还是商品房预售价格没有说明。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以明显低于交易时的市场价格17万余元差价,向请托人购买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二是被告人刘长春收受梁某帮其购买的名都锦绣花园10幢301室房屋一套的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长春受贿房屋一套的数额应当按照该房屋收受当时的实际价值来计算,在评估价格作为参考的情况下,其对价即为行贿人实际支付的价款37.07566万元,以此认定被告人刘长春受贿数额更为妥当。
三是检方指控刘长春收受徐某10幅字画。法院认为,7年时间刘长春收受徐某字画10幅,同时刘送给徐自己书写的书法4幅;公诉机关举证的证据不能排除艺术作品的鉴赏和交流的可能,再加上价格评估基准日确定的缺陷而导致价格结论不能确定。因此,指控刘长春收受徐某字画的行为的性质认定及指控数额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四是检方指控台州市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2000年下半年趁刘出国之际送其5000美元。因从刘长春出入境记载中不能反映其在2000年下半年出国的事实,况且本节其他证据又不能证明,对此,法院不予认定。